发布时间:2025-12-20 19:45: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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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历史因素影响,近代时期的韩国刑事诉讼制度深受德日法律影响,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重,刑事诉讼中原有的当事人主义因素被压制,法庭、检察厅的司法行政权力较大。1945年以来,韩国刑事诉讼制度比照美国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改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保释、律师辩护等制度开始全面引入。在涉案财产处分方面的典型做法,如实行令状主义,涉案财产的没收、追缴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等。在具体执行方面,韩国涉案财产处分需严格遵循法官令状主义和比例原则,并在此过程中提交实施强制处分的必要性和与犯罪的关联性等证明。
扣押与搜查的实施要件及程序。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犯罪或与案件有关联时,可以请求地方法院法官签发令状,进行扣押、搜查或勘验等。司法警察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犯罪或与案件有关联时,可以向检察官提出请求,由其向地方法院请求签发令状,进行扣押、搜查或勘验等。根据上述规定,检察官、司法警察实施扣押、搜查等措施,需由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令状,法官签署令状后,由检察官负责执行。对于令状的方式,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扣押与搜查的令状具体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罪名,应扣押物品及应搜查场所、身体、物品,令状签发的日期、有效期及逾期不能执行且须返还令状的原因,扣押、搜查的事由,地方法院法官签名盖章等。
电子信息的扣押与搜查。鉴于电子信息数据分布广泛、非可视性及隐匿、篡改便捷性等特点,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中就此作了专门规定。法院以必要性为前提,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电脑磁盘及其他信息数据储存媒介。通常情况下可以提交打印版或复印件,但当无法限定打印或复印范围时,可以扣押信息储存媒介。扣押、搜查电子信息及媒介应当记载制作时间。法院对信息储存媒介实施扣押后,还应当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依法通知相关信息主体,告知其扣押的事实。此外,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邮寄物品及通信信息进行扣押,经批准还可以对涉案的军事秘密、机关公务秘密及相关业务工作秘密进行扣押、搜查,但可能严重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他人隐私的,审批部门可以拒绝许可。
韩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未明确将电子信息数据作为扣押、搜查的特定种类物,但2009年韩国最高法院的MO1190号判决,将电子信息数据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物品的种类物作为扣押、搜查的对象,并作为判例沿用至今。司法实务中,对电子信息数据的扣押、搜查的规定更为细化具体,以保障这一特殊物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合作及一般性侦查准则规定》中规定,当电子信息数据无法通过复制等方式扣押时,应在见证人参与下对原件采取封存并移出所处的原始场所。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获取电子信息副本或复制数据时,应进行哈希值检验(数字指纹,具有唯一性)或以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电子证据的同一性与完整性。同时,电子信息数据扣押、搜查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参与权。
没收、追缴的法律地位及依据。韩国刑法第41条第9项明确将没收列为刑罚种类之一。在关于没收、追缴的法律程序上,韩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防止毒品类非法交易的特例法》等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韩国刑事诉讼法第483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处分没收物。《关于防止毒品类非法交易的特例法》第33条至35条及第53条规定,检察官提起公诉时,依职权向法院提起没收、追缴及保全相关物品的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相关物品一并审理,并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标注。法院颁布没收、追缴保全命令保障相关判决的执行,具体执行实施由检察官及司法警察负责。此外,韩国《犯罪受益隐匿的管制及处罚法》第8条、第10条,《公务员犯罪没收特例法》第3条,《腐败财产没收及追偿特例法》第3条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对特定物品及资金没收、追缴的规定。
对虚拟财产的没收。在韩国,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在法律上不属于金钱或财物的范畴,但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目前韩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强制措施和没收的专门规定和标准程序。但韩国最高法院2018年DO3619号判决的要旨明确指出,依据《犯罪受益隐匿的管制及处罚法》规定的精神,通过重大犯罪获得的无形财产比特币等也属于没收的对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向虚拟货币交易所送达扣押令等方式获取被扣押者的账户、虚拟钱包及交易记录等,并开设公务虚拟钱包对虚拟货币进行保管。虚拟货币的没收参照其他有价物品进行处理,通过支持韩元交易的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变卖后归入国库。
涉案财产追查力度不足及立法应对。近年来,韩国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处分数量年年攀升。韩国院公开资料显示,法院针对涉案财产签发的有关财产搜查令的数量正在不断增长,特别是用于追踪金融账户的搜查令签发比例更高。伴随着涉案财产追查力度的加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的效果并没有显著提升。造成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专门负责执行财产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及司法警察)相对案件数量严重不足。二是近年来被告人拒绝缴纳高额罚金的人数不断上升,执行机关又缺少有效的强制性措施。三是追查、追踪财产的技术性手段缺乏,涉案财产流失情况严重。
为强化涉案财产追查力度,韩国立法机关正考虑加强涉案财产处分方面的立法思路,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通过相关手段实施执行。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查询追踪、搜查、扣押:(1)商业银行涉及的犯罪账户、关联账户的存款、资金流向等;(2)证券公司涉及的涉案存款、股票(包括海外股票)等;(3)保险公司涉及的被执行人累积保险金和可领取保险金;(4)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保证金和可返还债权;(5)非上市股票交易所的非上市股票;(6)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保证金及可返还的债权;(7)被执行人的所有现金、珠宝、债券、艺术品等动产、有价证券等。
涉案财产没收、追缴不足及立法应对。与涉案财产追查效果不佳相对应,韩国的涉案财产判决后的最终处置也存在没收、追缴不足的现实困境。除了侦查过程中搜查、扣押措施运用不够充分外,许多现有法律规定、判例等实质上对涉案财产没收、追缴的范围存在限制。如韩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认为,只能对提起公诉并作出有罪判决的被告人实施财产没收及追缴。最高法院2023年MO176号判决明确,签发财产追缴保全命令,需证明涉案财产的犯罪受益性质且存在隐匿风险。2021年DO7168号判决明确,互联网站出售的对价物品不属于追缴对象。2021年DO10970号判决明确,只有因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才构成没收、追缴的对象。
鉴于韩国涉案财产没收、追缴范围的有限性和从属性,韩国学界及实务部门有观点提出,就犯罪人死亡、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下的涉案财产没收、追缴进行立法。主张涉案财产没收、追缴可不从属于有罪判决,强调“独立没收制度”的必要性。对此,韩国立法机关正在讨论参考德国、奥地利、美国有关独立没收的规定,考虑修改韩国刑法关于没收的例外情形,增加三种可以独立没收的情形:(1)被判处免除刑罚、缓刑等有罪判决的;(2)依据刑法规定,无法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3)犯罪人在被提起公诉后死亡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被驳回公诉的。
为保证财产刑执行,韩国在涉案财产处分方面作了进一步探索,也存在较大争议。比如,韩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务长期遵循“不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则,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追回更多诉诸民事诉讼,强化刑事涉案财产处分可能会导致民事纠纷的刑事化处理。再如,韩国学界多数认为,独立(非定罪)没收程序对当前司法所秉承的正当程序原则构成挑战,同时也会对传统的刑事证明标准和证明规则产生影响。目前,韩国上述立法动向尚处于立法讨论和征求意见阶段,能否成为立法提案并获国会通过,可能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