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5 20:31:5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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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曾对《梨俱吠陀》中的瓦尔纳经文提出质疑,指出其中只提到过一次瓦尔纳。Purusha Sukta 经文现在被普遍认为是后来插入《梨俱吠陀》的,可能是一个特许神话。梵语和宗教研究教授 Stephanie Jamison 和 Joel Brereton 指出,“《梨俱吠陀》中没有证据表明有一个复杂的、细分的和总括性的种姓制度”,“在《梨俱吠陀》中,varna 制度似乎还处于萌芽状态,无论是当时还是后来,都只是一种社会理想,而不是社会现实”。
根据社会人类学家迪班卡尔-古普塔(Dipankar Gupta)的观点,行会是在茂兰时期发展起来的,在后茂兰时代随着印度封建主义的出现而具体化为jatis,并最终在7-12世纪具体化。然而,其他学者对印度历史上的 “耆那教 ”何时以及如何发展存在争议。同为历史学教授的芭芭拉-梅特卡夫和托马斯-梅特卡夫写道:根据碑文和其他同时代的证据,新的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论点,那就是直到相对较近的几个世纪,印度次大陆大部分地区的社会组织都很少受到四大种姓的影响。jati也不是社会的基石”。
奥利维尔认为,《达摩经》中讨论了 “净-不净”,但只是在个人的道德、仪式和生物污染(吃某种食物,如肉、上厕所)的背景下讨论的。奥利维尔在其对后吠陀经和吠陀梵书的评述中写道:“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纯净/不纯净的术语被用于指一群人或一个瓦尔纳或种姓”。在第一个千年的《沙斯特拉》经文中,唯一提到不纯净的地方是指那些犯下严重罪孽并因此脱离其瓦尔纳的人。奥利维尔写道,这些人被称为 “堕落者”,在中世纪印度文本中被认为是不纯洁的。这些经文宣称,这些有罪的堕落者应受到排斥。
在阿塔瓦吠陀(Atharvaveda)时期末期,出现了新的阶级区分。以前的 “达萨”(dasas)被重新命名为 “首陀罗”(Shudras),这可能是为了与 “达萨”(dasa)作为奴隶的新含义相区别。雅利安人被重新命名为 vis 或 Vaishya(意为部落成员),新的精英阶层婆罗门(祭司)和刹帝利(武士)被指定为新的 varnas。首陀罗不仅包括以前的达萨人,还包括随着雅利安社会向恒河居住区扩张而被同化的土著部落。在吠陀时期,没有证据表明对食物和婚姻有任何限制。
库拉的概念大致相同。除了婆罗门和刹帝利,高级库拉中还有一个被称为 gahapatis 的阶层(字面意思是家庭主妇,但实际上是有产阶级)。高级库拉人从事高级职业,即农业、贸易、养牛、计算、会计和写作,而低级库拉人则从事低级职业,如编篮子和扫地。gahapatis 是一个拥有土地的农业经济阶层,他们雇用 dasa-kammakaras(奴隶和雇工)在土地上耕作。gahapatis 是国家的主要纳税人。这个阶层显然不是由出身决定的,而是由个人的经济增长决定的。
第一种模式通过一个名叫布里古(Bhrigu)的人物将瓦尔纳描述为一种基于颜色的制度,“婆罗门的瓦尔纳是白色的,刹帝利是红色的,吠舍是黄色的,首陀罗是黑色的”。巴拉德瓦加对这一描述提出了质疑,他说所有的吠舍都有颜色,所有的人都有欲望、愤怒、恐惧、贪婪、悲伤、焦虑、饥饿和辛劳,所有的人体内都流淌着胆汁和血液,那么他问,是什么区分了吠舍。《摩诃婆罗多》接着宣布:没有梵的区别。整个宇宙都是梵。它以前是由梵天创造的,后来被行为分类”。
耆那教文献中首次提到 varna 和 jati,这是由 Jinasena 撰写的 8 世纪耆那教文本 Adi Purana。基纳塞纳没有将瓦尔纳制度的起源追溯到《梨俱吠陀》或普鲁沙,而是追溯到巴拉塔传说。根据这个传说,巴拉塔进行了一次 “阿含萨测试”(非暴力测试),在测试期间,所有拒绝伤害任何生物的人都被称为古印度的祭司瓦尔纳,巴拉塔称他们为 “dvija”,即两次出生。基纳塞纳指出,那些恪守不伤害和不对众生施暴原则的人是神圣的婆罗门(deva-Brahmaṇas)。
Adipurana 一书也讨论了 varna 和 jati 之间的关系。根据耆那教和佛教印度研究教授帕德曼纳布-杰尼 (Padmanabh Jaini) 的说法,《阿底普拉那》经文指出:“只有一个种姓,称为 manusyajati 或人类种姓,但由于职业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种姓”[107]。根据耆那教经文,刹帝利种姓是在利沙婆购买武器为社会服务并拥有国王权力时产生的,而吠舍和首陀罗种姓则是由于他们擅长的谋生手段不同而产生的。
贾迈勒-马利克指出,种姓作为一种社会分层是印度研究得很透彻的制度,但也有证据表明,在教传入印度之前,教中就已经出现了等级观念、阶级意识和社会分层。马利克指出,少数研究中世纪印度的历史学家提到了种姓的概念,或文献中的 “qaum”,但这些提及与印度社会的分裂有关。德里苏丹国的齐亚-丁-巴拉尼 (Zia al-Din al-Barani) 和莫卧儿帝国阿克巴尔宫廷的阿布-法德尔 (Abu al-Fadl) 是少数提到种姓的宫廷历史学家。然而,Zia al-Din al-Barani 的论述并非针对非种姓,而是宣布阿什拉夫种姓在中优于阿尔达尔种姓,并在《古兰经》中证明 “贵族出身和优越的家谱是人最重要的特征”。
印度历史学家伊尔凡-哈比卜(Irfan Habib)指出,阿布-法德尔(Abu al-Fadl)的《Ain-i Akbari》提供了印度北部印度教徒贾特农民种姓的历史记录和人口普查,在 16 世纪,印度北部的收税贵族阶级(Zamindars)、武装骑兵和步兵(战士阶级)兼农耕农民(工人阶级)都属于同一个贾特种姓。哈比卜写道,这些来自一个种姓的不同职业的成员相互服务,要么是因为他们对统治者征税压力的反应,要么是因为他们属于同一个种姓。哈比卜指出,农民社会分层和种姓世系是统治地区征税的工具。
此外,在这种流动的无国家环境中,一些以前没有种姓的社会阶层也将自己归入了种姓群体。然而,在 18 世纪贝利的著作中,印度范围内的商人、武装苦行僧和武装部落居民网络往往无视这些种姓意识形态。贝利写道,大多数人并没有将种姓规范视为绝对,而是根据自身情况对这些规范进行挑战、协商和调整。印度不同地区的社区通过 “集体分类 ”形成社会分层,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资产,保护自己免受损失。在国家机器支离破碎、不可靠、不稳定、权利和生活不可预测的时代,“种姓、阶级、社区 ”结构变得弥足珍贵。
印度历史教授罗莎琳德-奥汉隆(Rosalind OHanlon)指出,在这种环境下,新来的殖民地东印度公司官员试图通过平衡印度教和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与地区统治者和大型军事僧侣集会结盟,在印度获得商业利益。英国公司官员通过了按宗教和种姓划分的宪法法律。法典和殖民行政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分为法和印度教法,后者包括针对佛教徒、耆那教徒和锡克教徒的法律。在这一过渡阶段,婆罗门与接受印度教社会和精神法典的文士、苦行僧和商人一起,成为印度教典籍、法律和印度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威。
虽然英国官僚官员完成了关于印度人动物学分类的报告,但一些英国官员批评这些做法不过是对印度种姓制度现实的讽刺。英国殖民官员利用人口普查确定的 “阶级 ”来决定哪些人有资格在殖民政府中担任哪些工作,哪些 “阶级 ”的人因不可靠而被排除在外。人类学教授格洛丽亚-拉赫贾(Gloria Raheja)指出,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英国官员还利用这些人口普查种姓分类来制定土地税率,并经常将一些社会群体作为 “犯罪 ”种姓和容易 “叛乱 ”的种姓。
例如,英国殖民政府于 1871 年颁布了《犯罪部落法》。该法宣布,属于某些种姓的每个人天生都有犯罪倾向。专门研究印度次大陆社会排斥问题的历史学教授拉姆纳拉扬-拉瓦特(Ramnarayan Rawat)指出,该法规定的天生犯罪种姓最初包括阿赫尔人(Ahirs)、古尔贾尔人(Gurjars)和贾特人(Jats),但到 19 世纪末,该法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包括大多数首陀罗人和贱民(如查马尔人),以及桑尼基人(Sannyasis)和山地部落。被怀疑反抗殖民法律和寻求印度自治的种姓,如南印度的前统治家族卡拉尔人和马拉瓦人,以及北印度的非忠诚种姓,如阿赫尔人、古尔贾尔人和贾特人,都被称为 “掠夺者和野蛮人”,并被列入犯罪种姓名单。
殖民政府编制了一份犯罪种姓名单,所有通过种姓普查登记在这些种姓中的成员,在可以访问的地区、活动范围或社交对象方面都受到限制。在印度殖民地的某些地区,整个种姓群体一出生就被推定有罪,他们被逮捕,子女与父母分离,未经定罪或正当程序就被关押在刑罚殖民地或隔离区。这种做法引起了争议,并没有得到所有殖民地英国官员的支持,在少数情况下,这种持续了几十年的做法在 20 世纪初被推翻,因为当时宣布 “不能根据[遗传的]品行恶劣的推定无限期地监禁人”。
印度历史与宗教学教授埃莉诺-奈斯比特(Eleanor Nesbitt)指出,殖民政府不仅通过种姓普查,还在 20 世纪初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强化了英属印度的种姓划分。例如,英国殖民官员颁布了 1900 年的《土地转让法》和 1913 年的《旁遮普省优先权法》等法律,列出了可以合法拥有土地的种姓,并剥夺了人口普查确定的其他种姓的同等财产权。这些法案禁止拥有土地的种姓向任何非农业种姓进行代际和代内土地转让,从而阻止了财产的经济流动性,在印度造成了种姓壁垒。
在 1932 年 8 月举行的圆桌会议上,应安贝德卡的请求,当时的英国首相拉姆塞-麦克唐纳颁发了一项族群奖,规定、锡克教徒、基督徒、英裔印度人、欧洲人和达利特人享有单独的代表权。这些贫困阶层被分配了一定数量的席位,由特别选区选举产生,只有属于贫困阶层的选民才能在特别选区投票。甘地这一规定,声称这样的安排会将印度教社区分裂成两个群体。多年后,安贝德卡写道,甘地的绝食是一种胁迫。甘地结束禁食、安贝德卡尔放弃单独选举权要求的这一协议被称为《波纳条约》。
在 18 和 19 世纪英国殖民统治初期,现代形式的种姓制度在南亚的出现并不一致。法国印度殖民史学家克劳德-马科维茨写道,18 世纪末和 19 世纪大部分时间,印度北部和西部(信德省)的印度教社会缺乏适当的种姓制度,他们的宗教身份是流动的(赛维教、吠舍教和锡克教的结合),婆罗门不是普遍的祭司群体(但巴瓦人是祭司群体)。马尔科维茨写道,“如果宗教不是结构性因素,那么种姓也不是 ”印度西北部印度教商人群体的结构性因素。
独立后的印度曾发生过与种姓有关的暴力事件。根据联合国 2005 年的一份报告,1996 年共报告了约 31,440 起针对达利特人的暴力事件。联合国报告称,每 10,000 名达利特人中就有 1.33 起暴力事件。根据联合国的报告,2005 年发达国家每 10,000 人中有 40 到 55 起暴力事件。2006 年的海尔兰吉大屠杀就是此类暴力事件的一个例子。最初由发布,采用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未本地化许可协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