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25 22:40:3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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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负责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由省卫生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省卫生厅同时采取对大型医疗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省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于检查结束后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㈠记分管理周期及程序。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累积记分周期以该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